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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办法》将出台,拟用304项诚信指标规范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行业及从业人员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昨天,市国土房产局公布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用304项诚信评价指标来规范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其中,开发商所建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行为,将直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04项诚信指标规范房地产行业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昨天(14日),市国土房产局有关人士介绍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其他取得相关资格认证并在本市房地产企业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该局还制定了304项“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分门别类地规范上述企业和人员的行为。
房地产诚信管理实行计分制度
企业严重失信或丢土地受让资格
《办法》还规定,在1年内累计被扣分数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累计被扣分数达到30分以上或者出现e级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于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主管部门将在组织地块出让、资质或资格年检、备案、年度评价时,对其重点监督并加大审查力度,直至取消其土地受让资格、限制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或禁止从事有关业务。
开发商迟交楼列入不良信用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138项,可见主管部门对开发商行为约束之严。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反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等39种行为列入d级不良信用行为。而e级指标包括: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等10项内容。
中介误导当事人等行为属严重失信
此外,房地产中介发生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等8种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7种行为,也将被直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该《办法》实施后,所有诚信信息还将与工商、公安、税务、建设、规划、城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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